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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 评标时对投标人的投标漏项应如那边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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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 14:4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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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据
所谓投标漏项,是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作出响应而投标文件未予响应的事项。
对于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漏项,主要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处理方式: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条件的,则构成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出否决投标处理;如果投标漏项并未构成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行澄清,根据澄清结果、招标文件或者法律法规等规定决定是否作出对该投标人不利的量化。
通常情况下,如果投标漏项只是细微偏差,且投标人已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补正的,则不应在评审时对投标人进行不利的量化。
对于报价漏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作出了相应的处理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投标文件分项。
报价允许缺漏项的最大范围或比重,并注明如缺漏项超过允许的最大范围或比重,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将导致投标被否决。
综上,不论一般的招标还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明确、统一评审标准,招标文件均应事先明确报价漏项的标准。

法律依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令第23号)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二十六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列出供货产品清单和分项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缺漏项超出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的,为实质性偏离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缺漏项在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内的,评标时应当要求投标人确认缺漏项是否包含在投标价中,确认包含的,将其他有效投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并依据此评标总价对其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高进行价格调整;确认不包含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签订合同时以投标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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