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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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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1 11:3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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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过滤敏感词汇}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2004年8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典范电子署名活动,创建电子署名的执法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订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署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情势所含、所附用于辨认署名士身份并表明署名士承认此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大概雷同本领天生、发送、汲取大概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大概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利用大概倒霉用电子署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利用电子署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由于其采取电子署名、数据电文的情势而否定其执法效力。

前款规定不实用下列文书:

(一) 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干系的;

(二) 涉及地盘、衡宇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 涉及克制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古迹办事的;

(四) 执法、行政端正规定的不实用电子文书的其他环境。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四条  可以大概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切合执法、端正要求的书面情势。

第五条  切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意执法、端正规定的原件情势要求:

(一) 可以大概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 可以或答应靠地包管自终极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备、未被变动。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长背书以及数据互换、储存和表现进程中产生的情势变革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备性。

第六条  切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意执法、端正规定的文件生存要求:

(一) 可以大概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 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天生、发送大概汲取时的格式雷同,大概格式不雷同但是可以大概精确表现原来天生、发送大概汲取的内容;

(三) 可以大概辨认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汲取的时间。

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由于其是以电子、光学、磁大概雷同本领天生、发送、汲取大概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利用。

第八条  查察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思量以下因素:

(一) 天生、储存大概转达数据电文要领的可靠性;

(二) 保持内容完备性要领的可靠性;

(三) 用以辨别发件人要领的可靠性;

(四) 其他干系因素。

第九条  数据电文有下列环境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二)发件人的信息体系主动发送的;

(三)收件人根据发件人承认的要领对数据电文举行验证后结果切合的。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执法、行政端正规定大概当事人约定命据电文须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第十一条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体系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汲取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汲取时间;未指定特定体系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汲取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汲取时间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发件人的主业务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业务地为数据电文的汲取地点。没有主业务地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发送大概汲取地点。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汲取地点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电子署名与认证

第十三条  电子署名同时切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署名:

(一) 电子署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署名时,属于电子署名士专有;

(二) 签订时电子署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署名士控制;

(三) 签订后对电子署名的任何窜改可以大概被发明;

(四) 签订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情势的任何窜改可以大概被发明。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利用切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署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署名与手写署名大概盖印具有划一的执法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署名士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署名制作数据。电子署名士知悉电子署名制作数据已经{过滤敏感词汇}大概大概已经{过滤敏感词汇}时,应当及时见告有关各方,并克制利用该电子署名制作数据。

  第十六条  电子署名须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提招供证办事。

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办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办事相顺应的专业技能职员和管理职员;

(二) 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办事相顺应的资金和策划场合;

(三) 具有切合国度沉寂标准的技能和装备;

(四) 具有国度暗码管理机构同意利用暗码的证明文件;

(五) 执法、行政端正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认证办事,应当向国务院信息财产主管部分提出申请,并提交切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干系质料。国务院信息财产主管部分接到申请后经依法查察,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分等有关部分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答应大概不予答应的决定。予以答应的,颁发电子认证答应证书;不予答应的,应当书面关照申请人并见告来由。

申请人应当持电子认证答应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管理企业登记手续。

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应当根据国务院信息财产主管部分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答应证号等信息。

第十九条  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应当订定、公布切合国度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端正,并向国务院信息财产主管部分存案。

电子认证业务端正应当包罗责任范畴、作业利用典范、信息沉寂保障步调等事项。

第二十条  电子署名士向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申请电子署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备和精确的信息。

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收到电子署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举行查验,并对有关质料举行查察。

   第二十一条  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署名认证证书应当精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名称;

(二) 证书持有人名称;

(三) 证书序列号;

(四) 证书有效期;

(五) 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署名验证数据;

(六) 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的电子署名;

(七) 国务院信息财产主管部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应当包管电子署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备、精确,并包管电子署名依靠方可以大概证明大概相识电子署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拟停息大概克制电子认证办事的,应当在停息大概克制办事九十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关照有关各方。

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拟停息大概克制电子认证办事的,应当在停息大概克制办事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财产主管部分陈诉,并与其他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就业务承接举行协商,作出妥善摆设。

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告竣协议的,应当申请国务院信息财产主管部分摆设其他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承接其业务。

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被依法吊销电子认证答应证书的,其业务承接事项的处理惩罚处罚根据国务院信息财产主管部分的规定实行。

第二十四条  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应当妥善生存与认证干系的信息,信息生存限期至少为电子署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信息财产主管部分依照本法订定电子认证办古迹的具体管理步调,对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依法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国务院信息财产主管部分根据有关协议大概对等原则答应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署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署名认证证书具有划一的执法效力。   

第四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电子署名士知悉电子署名制作数据已经{过滤敏感词汇}大概大概已经{过滤敏感词汇}未及时见告有关各方、并克制利用电子署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提供真实、完备和精确的信息,大概有其他不对,给电子署名依靠方、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造成丧失的,包袱补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电子署名士大概电子署名依靠方因依据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署名认证办事从事民事活动遭受丧失,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不能证明本身无不对的,包袱补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答应提供电子认证办事的,由国务院信息财产主管部分责令克制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充公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大概违法所得不敷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停息大概克制电子认证办事,未在停息大概克制办事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财产主管部分陈诉的,由国务院信息财产主管部分对其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不平从认证业务端正、未妥善生存与认证干系的信息,大概有其他违法活动的,由国务院信息财产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答应证书,其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办事。吊销电子认证答应证书的,应当予以告示并关照工商行政管理部分。

第三十二条  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署名,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丧失的,依法包袱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法认真电子认证办古迹监督管理变乱的部分的事恋职员,不依法推行行政答应、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赐与行政处分;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寄义:

(一) 电子署名士,是指持有电子署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大概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行电子署名的人;

(二) 电子署名依靠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署名认证证书大概电子署名的信托从事有关活动的人;

(三) 电子署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明电子署名士与电子署名制作数据有接洽的数据电文大概其他电子记录;

(四) 电子署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署名进程中利用的,将电子署名与电子署名士可靠地接洽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

(五) 电子署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署名的数据,包罗代码、口令、算法大概公钥等。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大概国务院规定的部分可以依据本法订定政务活动和其他{过滤敏感词汇}活动中利用电子署名、数据电文的具体步调。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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