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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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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1 11: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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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集会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1995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畅,保障债权的实现,生长{过滤敏感词汇}主义市场经济,订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交易、货品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必要以担保方法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规矩定设定担保。

本规矩定的担保方法为包管、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依照划一、志愿、公平、诚实名誉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实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  担保条约是主条约的从条约,主条约无效,担保条约无效。担保条约尚有约定的,根据约定。

担保条约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不对的,应当根据其不对各自包袱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  保   证

第一节  包管和包管人

第六条  本法所称包管,是指包管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推行债务时,包管人根据约定推行债务大概包袱责任的举动。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本领的法人、{过滤敏感词汇}构造大概百姓,可以作包管人。

第八条  国度构造不得为包管人,但经国务院答应为利用外国当局大概国际经济构造贷款举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标的奇迹单位、{过滤敏感词汇}团体不得为包管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分不得为包管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畴内提供包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大概企业为他人提供包管;银行等金融机构大概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包管的举动,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包管人的,包管人应当根据包管条约约定的包管份额,包袱包管责任。没有约定包管份额的,包管人包袱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包管人包袱全部包管责任,包管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任务。已经包袱包管责任的包管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大概要求包袱连带责任的{过滤敏感词汇}包管人清偿其应当包袱的份额。

第二节  包管条约和包管方法

第十三条  包管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情势订立包管条约。

第十四条  包管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条约分别订立包管条约,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肯定期间连续产生的乞贷条约大概某项商品买卖业务条约订立一个包管条约。

第十五条  包管条约应当包罗以下内容:

(一)被包管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推行债务的限期;

(三)包管的方法;

(四)包管担保的范畴;

(五)包管的期间;

(六)两边以为必要约定的{过滤敏感词汇}事项。

包管条约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十六条  包管的方法有:

(一)一样平常包管;

(二)连带责任包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包管条约中约定,债务人不能推行债务时,由包管人包袱包管责任的,为一样平常包管。

一样平常包管的包管人在主条约纠纷未经审判大概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逼迫实行仍不能推行债务前,

对债权人可以拒绝包袱包管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包管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动,致使债权人要求其推行债务产生庞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停业案件,中断实行步伐的;

(三)包管人以书面情势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包管条约中约定包管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包袱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包管。

连带责任包管的债务人在主条约规定的债务推行期届满没有推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推行债务,也可以要求包管人在其包管范畴内包袱包管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包管方法没有约定大概约定不明白的,根据连带责任包管包袱包管责任。

第二十条  一样平常包管和连带责任包管的包管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包管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利用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抵抗债权人利用哀求权的权利。

第三节  包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包管担保的范畴包罗主债权及利钱、违约金、侵害补偿金和实现债权的用度。包管条约尚有约定的,根据约定。

当事人对包管担保的范畴没有约定大概约定不明白的,包管人应当对全部债务包袱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包管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包管人在原包管担保的范畴内继承包袱包管责任。包管条约尚有约定的,根据约定。

第二十三条  包管期间,债权人答应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包管人书面同意,包管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包袱包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条约的,应当取得包管人书面同意,未经包管人书面同意的,包管人不再包袱包管责任。包管条约尚有约定的,根据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样平常包管的包管人与债权人未约定包管期间的,包管期间为主债务推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条约约定的包管期间和前款规定的包管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告状讼大概申请仲裁的,包管人免除包管责任;债权人已提告状讼大概申请仲裁的,包管期间实用诉讼时效停止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包管的包管人与债权人未约定包管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推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包管人包袱包管责任。

在条约约定的包管期间和前款规定的包管期间,债权人未要求包管人包袱包管责任的,包管人免除包管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包管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产生的债权作包管,未约定包管期间的,包管人可以随时书面关照债权人停止包管条约,但包管人对付关照到债权人前所产生的债权,包袱包管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包管又有物的担保的,包管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包袱包管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包管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畴内免除包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大概超出授权范畴与债权人订立包管条约的,该条约无效大概超出授权范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不对的,应当根据其不对各自包袱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不对的,由企业法人包袱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包管人不包袱民事责任:

(一)主条约当事人两边勾通,骗取包管人提供包管的;

(二)主条约债权人采取诓骗、胁迫等本领,使包管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环境下提供包管的。

第三十一条  包管人包袱包管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停业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包管人可以参加停业财产分派,预先利用追偿权。

第三章  抵   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过滤敏感词汇}概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据,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推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规矩定以该财产折价大概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过滤敏感词汇}概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全部的衡宇和{过滤敏感词汇}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全部的呆板、交通运输东西和{过滤敏感词汇}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地皮利用权、衡宇和{过滤敏感词汇}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呆板、交通运输东西和{过滤敏感词汇}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地皮利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过滤敏感词汇}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代价。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代价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别的额部分。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地皮上的衡宇抵押的,该衡宇占用范畴内的国有地皮利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法取得的国有地皮利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地皮上的衡宇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地皮利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构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

围内的地皮利用权同时抵押。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地皮全部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团体全部的地皮利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标的奇迹单位、{过滤敏感词汇}团体的教诲办法、医疗卫生办法和{过滤敏感词汇}{过滤敏感词汇}公益办法;

(四)全部权、利用权不明大概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羁系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过滤敏感词汇}财产。

第二节  抵押条约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情势订立抵押条约。

第三十九条  抵押条约应当包罗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推行债务的限期;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态、地点地、全部权权属大概利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畴;

(五)当事人以为必要约定的{过滤敏感词汇}事项。

抵押条约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条约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条约中不得约定在债务推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

时,抵押物的全部权转移为债权人全部。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管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条约自登记之日

起见效。

第四十二条  管理抵押物登记的部分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地皮利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地皮利用权证书的地皮管理部分;

(二)以都市房地产大概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构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规定的部分;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分;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东西的登记部分;

(五)以企业的装备和{过滤敏感词汇}动产抵押的,为财产地点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分。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过滤敏感词汇}财产抵押的,可以志愿管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条约自签订之日起见效。

当事人未管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抵抗第三人。当事人管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分为抵押人地点地的公证部分。

第四十四条 管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分提供下列文件大概其复印件:

(一)主条约和抵押条约;

(二)抵押物的全部权大概利用权证书。

第四十五条  登记部分登记的资料,应当答应查阅、缮写大概复印。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畴包罗主债权及利钱、违约金、侵害补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用度。抵押条约尚有约定的,根据约定。

第四十七条  债务推行期届满,债务人不推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疏散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究竟关照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任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用度。

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见告承租人,原租赁条约继承有效。

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管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关照抵押权人并见告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环境;抵押人未关照抵押权{过滤敏感词汇}概未见告受让人的,转让举动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显着低于其代价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大概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高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全部,不敷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十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疏散而单独转让大概作为{过滤敏感词汇}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的举动足以使抵押物代价镌汰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克制其举动。抵押物代价镌汰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规复抵押物的代价,大概提供与镌汰的代价相称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代价镌汰无不对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侵害而得到的补偿范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代价未镌汰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清除的,抵押权也清除。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三条  债务推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大概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抵押物折价大概拍卖、变卖后,其价款高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全部,不敷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根据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条约以登记见效的,根据抵押物登记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雷同的,根据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条约自签订之日起见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根据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根据条约见效时间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雷同的,根据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第五十五条  都市房地产抵押条约签订后,地皮上新增的衡宇不属于抵押物。必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地皮上新增的衡宇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衡宇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规矩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地皮利用权抵押的,大概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构筑物占用范畴内的地皮利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步伐不得改变地皮团体全部和地皮用途。

第五十六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地皮利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称于应缴纳的地皮利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十七条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十八条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清除。因灭失所得的补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

第五十九条  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肯定期间内连续产生的债权作担保。

第六十条  乞贷条约可以附最高额抵押条约。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肯定期间内连续产生买卖业务而签订的条约,可以附最高额抵押条约。

第六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的主条约债权不得转让。

第六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除实用本节规定外,实用本章{过滤敏感词汇}规定。

第四章  质    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过滤敏感词汇}概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据,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推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规矩定以该动产折价大概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过滤敏感词汇}概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情势订立质押条约。

质押条约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偶然见效。

第六十五条  质押条约应当包罗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推行债务的限期;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态;

(四)质押担保的范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以为必要约定的{过滤敏感词汇}事项。

质押条约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条约中不得约定在债务推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全部权转移为质权人全部。

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畴包罗主债权及利钱、违约金、侵害补偿金、质物保管用度和实现质权的用度。质押条约尚有约定的,根据约定。

第六十八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条约尚有约定的,根据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用度。

第六十九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任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大概毁损的,质权人应当包袱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大概致使其灭失大概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大概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第七十条  质物有破坏大概代价显着镌汰的大概,足以危害质权{过滤敏感词汇}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大概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大概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大概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务推行期届满债务人推行债务的,大概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推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大概拍卖、变卖后,其价款高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全部,不敷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七十二条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十三条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清除。因灭失所得的补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第七十四条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清除的,质权也清除。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过滤敏感词汇}权利。

第七十六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条约约定的限期内将权利凭据交付质权人。质押条约自权利凭据交付之日起见效。

第七十七条  以载明兑现大概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大概提货日期先于债务推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推行期届满前兑现大概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大概提取的货品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大概向与

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条约,并向证券登记机构管理出质登记。质押条约自登记之日起见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大概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实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条约自股份出质记录于股东名册之日起见效。

第七十九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条约,并向其管理部分管理出质登记。质押条约自登记之日起见效。

第八十条  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大概答应他人利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大概答应他人利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答应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大概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八十一条  权利质押除实用本节规定外,实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第五章  留    置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根据条约约定占据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根据条约约定的限期推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规矩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大概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畴包罗主债权及利钱、违约金、侵害补偿金、留置物保管用度和实现留置权的用度。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条约、运输条约、加工承揽条约产生的债权,债务人不推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执法规定可以留置的{过滤敏感词汇}条约,实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条约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第八十五条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代价应当相称于债务的金额。

第八十六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任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大概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包袱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条约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限期内推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条约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限期,关照债务人在该限期内推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推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大概拍卖、变卖后,其价款高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全部,不敷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因下列缘故起因清除:

(一)债权清除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担当的。

第六章  定   金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推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大概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推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推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情势约定。当事人在定金条约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限期。定金条约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见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高出主条约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地皮以及衡宇、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包管条约、抵押条约、质押条约、定金条约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条约,包罗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子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条约中的担保条款。

第九十四条  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折价大概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代价。

第九十五条  海商法等执法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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