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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零报价和象征性报价违反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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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5 11: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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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会遇到供应商零元报价或者象征性报价的情况,那么零元报价违反哪些规定,供应商低于成本价如何来认定呢?在政府采购信息报/网举办的32期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针对学员提出的这一问题进行了解答。

    徐舟表示,零报价和象征性报价违反的法律规定主要是禁止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关于低于成本价竞标问题,最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与此相关的规定主要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五十四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按照现行法规供应商不能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但是成本价到底是多少呢?在判断什么是低于成本价这个方面,法律并没有明确一个客观的标准。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想要判断供应商的个别成本是非常困难的(特别是一些“软”服务项目)。零报价相对好处理,容易认定为低于成本,但是象征性报价认定其低于成本就比较困难些。因为不同的项目、不同的供应商有不同的成本价计算方式。比如,现在1元报价更多的出现在信息化服务项目中,有些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是其他地方已经开发好的,这时不需要再付出多少就能再使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进行象征性的报价,就很难认定其低于成本价。所以,必须要结合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在实际操作中,是不是低于成本价竞标,可由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根据他们的专业认知来判断,如果他们认为某一家供应商的报价异常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可能低于其合理成本,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进行说明。如果供应商能够证明自己的报价不低于成本价,那么评标委员会应该采信;如果供应商没有办法证明,就可以认定其低于成本价,并否决其投标。

    上海在建设工程招标领域对此有专门规定,对象征性报价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投标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一些费用不能做零报价或者象征性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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