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ng3175 发表于 2019-8-1 11:49:33

关于投标连合体你知道多少?

联合体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一种特殊的投标人形式。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主体说明(1)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2)联合体是为共同投标并在中标后共同完成中标项目而组成的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本条所称的联合体。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的可靠性,同时还可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因此,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有关各方自行决定。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招标人或者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组成联合体投标。这是因为,“强制”组成联合体的作法与市场经济的法则相悖,难以体现招标中的平等竞争原则;被招标人“强制”组成联合体,往往会被招标人内定为中标人,存在串通投标的可能性,对其他投标人显然是不公平的。(4)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部分主体的名义进行,要由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需要以联合体各方订立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为依据。
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的条件(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是招标投标法对于联合体各方的基本要求。此处“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是指根据联合体各方所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中的职责分工,联合体各方在其职责分工范围内完成招标项目所需要的技术、资金、设备、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不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招标人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2)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这一要求实际是为了保证“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的规定得以落实。此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资格条件。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二是行政法规的规定;三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比如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的部门规章的规定。另一类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文件的要求条件一般包括国家规定的条件和国家规定的条件以外的其他特殊条件。关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能因为是联合体投标,就降低对投标人的要求。(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该规定是为了防止资质等级较低的潜在投标人借用联合体的形式以其他资质等级较高的潜在投标人的资质参加投标,避免联合体中标后无法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
联合体的内外关系(1)联合体的内部关系根据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确定。为此,各方在组成联合体时,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合同立法的规定共同订立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招标投标法对联合体投标协议的内容有两项特殊要求:一是应当在协议中约定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即各方的职责分工;二是约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此处的责任是指在中标后对中标项目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和违反义务后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上述两项要求均应当明确无误。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2)联合体对外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此处的“共同签订合同”,是指联合体各方均应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受生效合同的约束。第二,联合体各方应当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处的“连带责任”,一是指在同一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有义务履行招标人提出的债权要求;二是指招标人可以要求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履行全部的义务,被要求的一方不得以内部的职责分工为由拒绝履行。当然,联合体中代他人履行义务的一方,仍有权依据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约定,向他人追偿。(3)联合体对外开展具体活动。为了便于参加投标和执行合同,联合体各方可以共同指定联合体中的一方作为联合体的牵头方,并在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共同授权牵头方代表所有联合体各方从事参加投标和执行合同等具体工作,包括委托牵头方提交投标保证金、编制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仪式、澄清投标文件等具体事务。联合体牵头方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当然,联合体各方也可以不确定牵头方,而是由全体联合体各方共同从事具体的投标活动和合同执行活动。关于是否接受联合体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也要明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在确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之前,招标人最好对潜在投标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研,摸清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生产能力等情况。确定接受联合体的,招标文件还要对联合体各方的具体的资质和业绩的分配情况予以明确的规定,以此作为评标的依据,也方便投标人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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