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ng3175 发表于 2017-4-5 12:03:50

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需了解这些内容

   适用情形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以下情形: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等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而无法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及需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以外的工程项目。    供应商的邀请    1.通过发布公告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2.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可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3.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数量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磋商文件    磋商文件内容: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磋商文件提供期限: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之一在于,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为“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而谈判文件“从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磋商文件澄清与修改: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之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有实质性变动的,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响应文件    编制与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应在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否则应拒收。    补充、修改、撤回: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撤回”和“撤销”是两个概念,撤回是允许的,但是一旦进入磋商阶段,在有效期内,就不能撤销,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响应文件澄清: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问题表述不一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更正,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过程    磋商小组组成:由采购人代表、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的项目评审;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项目评审。
    评审专家抽取: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自行选定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包含1名法律专家。    磋商前答疑会:代理机构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两种磋商方式: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代理机构应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确定成交供应商: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成交通知书与成交公告: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采用书面形式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合同签订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按规定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针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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