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人面具 发表于 2017-4-5 11:20:16

3C认证证书不能作为评分因素

案情    某省公安信息指挥系统建设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投标人A公司提出了质疑。在质疑处理过程中,代理该项目的R招标公司向中标人B公司发函,要求B公司就其投标文件中的某些投标产品未提交3C认证证书作出说明。B公司作出说明后,R招标公司认为其部分投标产品未提交3C认证证书,根据评标标准,应比照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要求来扣分。B公司被扣分后在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排名第二。R招标公司还认为,招标文件对不能确定为必须实行3C认证的产品电源控制器,要求提供3C认证证书不合理,应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B公司查阅招标文件后发现,评标标准中未明确不提交3C认证证书的投标人在评分时扣分,仅在招标需求中要求提交该证书,同时招标文件也未明确3C认证证书属实质性要求。    分析    本案中有两个关键问题:第一,3C认证证书能否作为评分因素?第二,非实质性要求提交3C认证证书,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对此,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3C认证证书不能作为评分因素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R招标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3C认证证书不能作为评分的因素。理由如下:    第一,将3C认证证书作为评分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的规定。    上述项目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中,均未规定3C认证证书作为评分的因素,即没有规定投标人不提供3C认证证书可以扣分。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仅规定“其他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每有1项扣1分,最高可扣5分。”显然3C认证证书不是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而3C认证证书是评定需要强制性认证的投标产品是否具有市场准入资格、是否合格的依据,属于书面证明材料,并非产品本身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    第二,将3C认证证书作为评分因素违反《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号)“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的规定。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3C认证证书是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强制性认证产品的市场准入资格,是投标人参加需要强制性认证产品招标采购的必备法定资格。投标人产品有3C认证证书则是合格产品,投标人参加需要强制性认证产品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才有相应的市场准入资格,否则投标无效。    第三,将3C认证证书作为评分因素会导致不合格产品扣分后变成合格产品。    在招标采购的评标时,3C认证证书的唯一作用是评定需要强制性认证产品是否为合格产品,不能作为评分的因素。如果将3C认证证书作为评分的因素,那么,需要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即便没有取得3C认证证书,即便是不合格产品也是符合招标要求的,只是在详细评审时因为没有3C认证证书而不得分或者被扣分。这样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需要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没有3C认证证书是不合格产品,不能合法销售(在评标时应按投标无效处理),不能在评标时扣分后就变成合格产品。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时提供3C认证证书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能因此要求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据此,只有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才能停止评审并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采购。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某些不能确定为必须实行3C认证的产品(如电源控制器)要求投标时提供3C认证证书,是考虑到可能有些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而作出的要求,但招标文件并没有把提供3C认证证书作为招标的实质性要求。因此,招标文件这样的要求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即禁止性规定),也并非不合理要求,未对供应商造成不公平、不公正——投标产品有3C认证证书的,则提供;没有的,不提供也不会投标无效。    因此,就算市场上所有的电源控制器都不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而招标文件仍然要求投标时提供3C认证证书,只要这一要求不是必须的实质性条件,就不是不合理的,也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只能说明招标文件的这一要求没有实质性意义的罢了,依法无需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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